移民署外僑居留證申辦與延期流程
僑生同學(不含港澳生)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簡化行政流程及提高服務效能,並配合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增訂第22條之1規定, 修正外僑居留證申辦及居留延期相關事宜如下:
(一)初次申辦外僑居留證:
學生初次入國未註冊者:須檢附入學通知書,比照外籍勞工申辦外僑居留證模式,先行核發效期6個月之外僑居留證。
學生初次入國已註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書或當學期已完成註冊之學生證等證明文件,核發1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
(二)居留延期:
初次入國未註冊經先行核發效期6個月之外僑居留證者:在學校繳費註冊後,再行受理居留延期申請,並補足已繳規費之剩餘效期。
於修業年限內申請延期居留者:須持憑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申請延期,如學校尚未受理註冊手續,得免附新學期之註冊 證明,逕予延期1年。
已畢業欲留臺覓職者:應檢附畢業證書申請延期,其居留效期統一以畢業當月加計6個月為延期居留期限; 如屬延畢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實際就學情形酌予核發6個月至1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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