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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六甲培風中學台灣校友會
Alumni Association of Pay Fong Middle School(Malacca) in Taiwan
馬六甲培風中學台灣校友會由一群在台就學畢業後留在台灣發展的校友、在學學生及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所組成的團體,並取得內政部立案之團體(台內團字第1041406318 號)。校友們在台灣服務於教育界、工業界、商業界、醫療界等。在業界都獲得亮麗的成績。全台北中南都有校友。本會不定期舉辦聚會聯誼、 講座,也定期召開理監事會議。
| 本會緣由
年份 | 事件 |
---|---|
2011/11/21 | 馬來西亞馬六甲校友會、中馬校友會、柔佛校友會、新加坡校友會,四地校友會來台訪問,由郭景沂校友接待,當天應邀成立台灣校友會,此為馬六甲培風中學台灣校友會成立的緣起。 |
2012/1/7 | 第一次會議,選舉郭景沂校友為籌備會總召,另有臺北聯絡人曾慶廉、臺中聯絡人李茂添,秘書為黃雪萊老師。經多次會議、討論,決議展開發起人聯署,進而向內政部申請籌組。 |
2015/10/27 | 完成發起人聯署,並向內政部申請籌組。 |
2015/12/18 | 通過內政部許可籌組「馬六甲培風中學台灣校友會」。 |
2015/12/8 | 培風母校華樂、管樂與弦樂來台進行環島音樂交流,並于12/15前往拜會僑務委員會。 |
2015/2/8 | 劉志忠接任籌備總召。 |
2015/8/10 | 完成『馬六甲培風中學台灣校友會』章程草案,並展開發起人聯署。 |
2016/1/2 | 召開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 |
2016/11/20 | 第一屆第二次理鑑事聯席會議 |
2016/4/24 | 召開第二次籌備會議。 |
2016/5/21 | 馬六甲旅台同學會104年大四送舊 |
2016/5/22 | 於台北市錦華樓正式成立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和第一屆第一次理鑑事聯席會議)。 |
2016/9/2 | 馬六甲旅台同學會105年大一迎新 |
2017/11/25 | 第一屆第四次理鑑事聯席會議 |
2017/5/21 |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和第一屆第三次理鑑事聯席會議 |
2017/5/21 | 宣導南向政策講座 |
2017/9/3 | 馬六甲旅台同學會106年大一迎新 |
2018/10/27 | 第二屆第二次理鑑事聯席會議 & 秋遊- 北投溫泉博物館20周年館慶系列活動 |
2018/5/27 |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和第二屆第一次理鑑事聯席會議 |
2018/5/27 | 校友座談會(邀請學長姐與在校學弟妹進行就業座談) |
2018/9/1 | 馬六甲旅台同學會107年大一迎新 |
2019/11/30 | 第二屆第四次理鑑事聯席會議 |
2019/5/19 |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和第三次理鑑事聯席會議 & 【台中后里】后豐鐵馬道&東豐綠色走廊半日遊 |
2020/11/14 | 第三屆第二次理鑑事聯席會議 |
2020/8/16 |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和第三屆第一次理鑑事聯席會議 |
2020/9/27 | 馬六甲旅台同學會109年大一迎新 |
| 本會任務
編號 | 內容 |
---|---|
1 | 推動校友之聯繫,服務及相關活動事項。 |
2 | 促進校友間交往與友誼。 |
3 | 定期發行校友通訊事項。 |
4 | 舉辦或協助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公益性及學術性活動事項。 |
5 | 協助辦理會員災難救助及福利事項。 |
6 | 辦理來台之母校老師校友接待事項。 |
7 | 舉辦與母校之交流活動事項。 |
8 | 其他。 |
| 本會活動預期效益
馬來西亞人口近三千萬,勞動力充沛,資源豐富、政局穩定。挾台灣與馬來西亞距離近,又有華僑眾多,且具多種語言之優勢,文化、觀念與台灣相近、溝通上無障礙。可透過學生、校友會、僑界領袖、民間協助台商排解困擾。為新南向政策帶給台商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經貿合作,創造商機。將台灣的特色、獨有文化、民俗風情,介紹給大馬人民。有助來台灣觀光的旅客增長10%-20%,為旅遊及相關產業帶來人潮與錢潮。推展台灣在國際間能見度。
因台商長期深耕,需有技術、管理相關等人才,則須有更多僑生來台就讀台灣各大學。培風中學每年有80-100位新生至台灣就讀各大學,全省有350-400位學生。所培育之人才,所學所訓較易融入台灣企業文化,畢業後返回僑居地為台商工作,有助台商企業在海外發展,同時亦填補台灣現階段少子化各大學招生不足之缺額。而僑生在台期間之生活起居,家長也會來台探望兼觀光旅遊,將帶動內需市場。新南向政策強化與東協、南亞和紐澳等國家的合作,展現更靈活、多元的對外貿易,引進大馬及國際專才,提升台灣經濟轉型升級的世紀程。
| 組織章程
第一章 | 總則 |
---|---|
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馬六甲培風中學台灣校友會,簡稱培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第 三 條: | 本會宗旨為協助照料來台就學,及畢業後留台校友之輔導,並聯繫馬六甲培風中學(以下簡稱「母校」)及世界各地區母校校友,促進彼此之間的交流,以服務國家與社會。 |
第 四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五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校友之聯繫、服務及相關活動事項。
二、促進校友間交往與友誼。
三、定期發行校友通訊事項。
四、舉辦或協助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公益性及學術性活動事項。
五、協助辦理會員災難救助及福利事項。
六、辦理來台之母校老師校友接待事項。
七、舉辦與母校之交流活動事項。 |
第 七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僑務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 會員 |
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皆須年滿二十歲):
一、基本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加入成為基本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具體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邀請,得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五、學生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來自於馬來西亞在台就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不需繳納會費(待畢業後,加入基本會員,再行繳納費會),得加入成為學生會員。 |
第 九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 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
第 十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 十一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二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十三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四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開會期間,依大會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 十五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 十六 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註:理事九人其中設置當然理事一席,由馬六甲旅台同學會現任會長,或由現任會長指定代表擔任當然理事,會長下任後即卸任,由下屆會長或會長指定代表直接接任其職位。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八 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二人皆無法執行職務 時,由另一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九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二十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 會議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召開之。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 三十 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二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團體入會費:新台幣一萬元(不用另繳常年會費)。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 附則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5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5年8月1日台內團字第105004353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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